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葫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5-14 本站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精神,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引导市、县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由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的补贴(葫芦岛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对驻葫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在葫芦岛市区域内创业的全日制统招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2015年7月1日以后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年,补贴期限为一年,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户)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二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鼓励市、县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每月35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根据权威机构公布名单确定)经教育部学历认证后和“双一流”以及原“985”“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2300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在葫芦岛市、县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就业和在葫芦岛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申请人的学历学位材料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400元、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00元(国外留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对高校毕业生在葫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葫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为促进事业发展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

  (一)招聘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方式。

  (二)招聘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根据权威机构公布名单确定)、国内“双一流”及原“985”“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统招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采取面试考核方式或赴高校现场招聘的方式。

  (三)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急需人才,采取考核方式。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及公安辅警岗位优先从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

  公开招聘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和“绿色通道”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

  七、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葫工作的各项措施。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同时,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吸引高校毕业来葫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